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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農民貸款難:久拖未決的各方難題

              發布時間:2013-11-18

                  為了支持“三農”發展,促進農民增收,近些年來,我國涉農金融機構面向“三農”,服務“三農”,不斷加大涉農貸款投放力度,但許多農民還是對金融機構有意見。

                據筆者調查分析,造成農民在生活生產和創業中,難于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支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,既有金融方面的,也有農戶自身和其他方面的原因,主要有以下方面:

                (一)金融方面

                1、農村金融網點少。目前,除農行在人口大縣的大鄉鎮有網點外,絕大多數中小縣鄉鎮只有農信社一家機構,雖然部分鄉鎮有郵儲銀行網點,但多數網點只存不貸,所以鄉鎮基本上是“一農支三農”的情況。調查還發現,少數鄉鎮沒有一家農村金融機構,致使高利貸盛行,同時也迫使農戶存取款,要到鄰近鄉鎮辦理,極不方便。農民為了發展生產、種養等需要,貸不到款,只能向他人借高利貸,資金成本高。另外,雖然鄉鎮有金融網點,網點附近的農民卻仍不能貸到款。與此同時,農村金融網點普遍人員不足,在業務競爭激烈情況下,對做好農民金融服務工作,深感力不從心。此外,絕大多數農村鄉鎮沒有ATM機,農民取款難問題突出。


                2、嫌貧愛富思想嚴重。由于農村金融機構追求利潤最大化,嚴重地存在“嫌貧愛富”、“嫌小愛大”的經營思想,重個私貸款,輕農戶貸款;重抵押擔保貸款,輕信用聯保貸款;重網點附近的農民貸款,輕偏遠山區的農民貸款,十分害怕貸款給農民。銀行把農村大量資金投到縣城基礎設施建設、房地產開發、民營企業等行業,使許多農民生產、生活、創業,很難得到農村金融機機構的貸款支持。據筆者在部分鄉鎮調查發現,真正能得到農村金融網點貸款支持的,僅僅是農村極少數家庭經濟較好、還款有保證的農民和在鄉鎮開店的個體工商戶,絕大多數農民、尤其是離網點較遠的偏遠山區農民,是很難取得貸款的,特別是農民用于上學、建房、婚喪、治病、購買家用電器等消費性貸款,金融機構根本不予受理。

                3、客戶經理怕追責。銀行為了控制不良貸款,制定了嚴厲的貸款責任追究制度,并實行貸款“三包一掛”(包放、包收、包管理、貸款收益與客戶經理收入掛鉤)責任。但由于多數農民經濟無實力、沒有還款來源、誠信度相對較差,所以,銀行客戶經理發放農民貸款深感擔心受怕,普遍存在“多貸多風險、少貸少風險、不貸零風險”的思想,致使銀行客戶經理把有限的貸款,投放到工作量小、回報率高的其他客戶上。

                4、貸款成本高。農戶小額貸款涉及面廣、工作量大、筆數多、金額小、成本高、回報低、管戶難度大等因素,導致許多銀行客戶經理發放農戶貸款意愿不強、積極性不高。

                5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不作為。當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,已經培育出多種類型的小型微型農村金融機構,譬如村鎮銀行、農村資金互助社和小額貸款公司等,但這些小型微型農村金融機構,在延伸和“下移”農村金融服務、增加對農村地區小型微型企業和農戶的信貸支持等方面,成效不夠顯著,有許多地方的小型微型農村金融機構,在農村鄉鎮沒有一個網點、沒有一筆貸款業務,在縣城與大型金融機構爭客戶、爭業務、搶市場。

                (二)農民方面

                1、農民缺乏金融知識。調查發現,目前,絕大多數在家務農的農民只有初中以下文化,他們對貸款品種、辦貸手續、金融產品等有關農村金融知識,不了解、不熟悉,到商場購物仍是現金交易,會使用信用卡的人極少,等等。

                2、聯保困難。由于許多農民居住分散、家庭勞力少、收入低、經濟基礎和抗風險能力較弱、經濟償還能力差,所以一些家庭經濟實力強的農戶,擔心聯保會承擔連帶責任,所以不愿與別人貸款聯保,困難農戶難以加入到相應的貸款聯保小組,導致無法從國家信貸支農政策中受益。

                3、無貸款抵押物。就放貸款而言,一般第一還款來源不確定性高,則需要有較穩定的第二還款來源來控制風險,即合法、有效的抵押和擔保。而農民除了生產和生活用的基本土地外,沒有其他有價值的財產,缺少具備法定效力的融資抵押品。同時,農民文化低、無技術、信用差,加上貸款成本高、風險大,風險與收益不匹配,使銀行發放農戶貸款的意愿一直不強。

                4、產業風險明顯。按上級要求和農民需求,應加大放款力度。但是,農民是弱勢群體,他們從事的農業是弱質產業,盡管農業科技發展較快,但農業生產在很大程度上還是“靠天吃飯”,經常會因氣候變化、自然災害發生、農產品價格等多種因素,導致收益的不確定性,甚至出現“有年成無收成”現象,嚴重地制約了涉農金融機構支農的積極性。

                (三)其他方面

                1、溝通機制不活。一些地方政府和農業部門在“三農”發展中,更多地依靠財政資金、世行貸款和扶貧資金,在運用信貸杠桿方面重視不夠,相關“三農”發展規劃制定和重點項目論證過程中,缺乏金融機構的參與,沒有形成有效的溝通機制,沒有搭建起合作發展平臺,致使雙方信息不暢。金融機構對涉農項目開發情況、投資總額、融資需求不甚了解,對項目前景、預期收益、風險程度等,難以作出準確判斷,致使銀行信貸投放難于適應“三農”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需要。

                2、“引貸”措施缺乏。如沒有明確金融機構(含小型微型農村金融機構)貸款損失補償機制;沒有明確金融機構(含小型微型農村金融機構)支農貸款利息收入稅費減免規定;沒有明確金融機構(含小型微型農村金融機構)向貧困戶發放支農貸款本息損失財政給予貼息的規定;沒有健全和完善農民貸款的信用擔保體系;央行、銀監部門對涉農金融機構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放農民貸款業務,缺乏考評機制和激勵機制。

                3、金融環境欠佳。時下,“有錢不還、惡意逃廢金融債務”的思想仍然嚴重,“贏了官司輸了錢”的現象仍然普遍,特別是一些好的經驗、做法難以得到真正推廣,等等,構筑良好的農村金融環境迫在眉睫,任重道遠。

                4、缺少為農民貸款提供擔保的機構。可以說,目前每個縣(市)都有好幾家擔保公司,但真正為農民擔保的機構,卻沒有一家,且大多數擔保公司不務正業,違規操作,變相做了“攬存放貸賺息差”的危險游戲,嚴重擾亂金融秩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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